2023年哈尔滨市保障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凯时人生就是博

导语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年度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编制了《哈尔滨市2023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同时,《哈尔滨市 2022 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即行废止。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3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政府: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年度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编制了《哈尔滨市2023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哈尔滨市 2022 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2023年保障性住房资格管理工作指南

  一、申请家庭如何构成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做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的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做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的父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可做为共同申请人,但必须在同一户口下并共同生活;主申请人的父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组成家庭单独申请.

  二、未成年人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未成年人具有本市主城六区户口,与未成年人在同一户口的父(母)死亡或服刑的,不在同一户口的父 (母)非本市主城六区户口,此类情况,未成年人可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非本市主城六区户籍的父 (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如主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退出保障的,共同申请人不得进行主申请人变更 (共同申请人符合外来务工条件的除外),该家庭终止资格审核

  三、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是否单独申请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视作一个独立家庭单独申请。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大专)生不可以单独申请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人户家庭如何申请

  如申请家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提供监护承诺并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监护人不作为家庭成员。

  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对户口有哪些要求

  具有我市主城六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南岗区、平房区、松北区)城镇常驻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可以申请户籍登记地址有“村、屯”字样的,不可以申请 (落户到农村的城镇居民,户口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家庭户口或乡镇一级政府出具非农户籍证明的除外)。

  六、主城六区户籍迁移的家庭如何办理资格年审

  户籍迁移的家庭应到迁入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资格档案迁移,根据居民户籍实际各区可随时进行资格档案迁移,档案迁移需迁入地与迁出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对接后由迁入地完成迁入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其进行重新建档和年审。

  七、保障家庭如何办理家庭成员增减

  保障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交人口增减申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办理,可以随时操作。

  八、申请家庭一方是主城六区居民、另一方为主城六区以外的居民如何进行申请

  具有哈市主城六区户口的为主申请人,另一方为共同申请人;如具有哈市主城六区户口的主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退出保障,共同申请人不得进行主申请人变更 (共同申请人符合外来务工条件的除外),该家庭终止资格审核。

  九、申请家庭住房如何认定

  2021 年以前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如申请家庭成员和住房均未发生变化,仍按照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标准执行:如申请家庭成员或住房发生变化,按新的审核标准执行2022年9月16 以后通过购买、继承等新增房产的取消保障资格。

  十、如何认定非住宅房产

  非住宅房产包括商服、商住公寓、厂房仓库、办公用房、车库等。

  十一、2021年以前申请的家庭如何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2021 年以前申请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不动产、联机备案合同、拆迁协议、公产单位产、无照房产等其他类型住房) 的总和除以家庭成员人口数所得的建筑面积数值。

  十二、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如何进行计算

  2021 年以前申请的家庭,住房包括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的住房,承租的公产住房,其他类型住房等上述房屋属住宅类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已签定联机备案合同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承租公产或单位产住房的,按承租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已拆迁或已征收的房屋。已回迁安置进户的,按照回迁后实际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未回迁入住的,按拆迁协议或征收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领取征收偿款的申请家庭,原征收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离婚家庭房产面积认定。按照产权登记的面积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处理决定的住房面积计算: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未按协议进行析产登记的,仍按照原有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

  十三、非哈市主城六区房屋和无证照房屋如何计算住房面积

  非哈市主城六区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哈市主城六区无证照房屋,可用于居住的,应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存在权属争议的,由申请家庭提供房屋归属权证明材料。

  十四、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否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家庭成员

  拥有哈尔滨市主城六区内农村土地上房屋、宅基地上房屋的,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十五、公证内容涉及房产的,是否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按照不动产登记结果或拆迁协议为准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十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能否申请

  申请并购买经政府组织的“泰山家园小区、宜居家园小区、新城花园小区、东山聚宝小区、民生尚都小区、征仪路花园小区、征跃小区、育林小区”住宅的视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原申请人员均不可以申请;

  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未按原渠道退还的家庭视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可以申请;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并已按原渠道退回的家庭视为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十七、家庭人均年收入如何计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收入总和除以家庭成员人口数所得的收入。

  十八、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项目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支出后的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收入等。

  十九、申请家庭成员的“奖金、分红、津贴、补贴”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家庭成员的奖金、分红、津贴、补贴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边民补助、社会救助各类款物;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安置费、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抚养费、供热费(以工资形式发放,需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临时性津贴和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一、申请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有工作单位,按照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单位说明》认定;无工作单位,按照《个人收入说明》认定;《个人收入说明》填写的收入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现行哈尔滨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1860 元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无社保养老金的,个人收入可按无收入计算;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按照《个人收入说明》及退休金、养老金的银行流水账单认定。

  二十二、申请助保贷款的家庭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申请助保贷款的家庭应提供《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十三、婚姻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二十四、有车辆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

  有车辆的家庭不可以申请,安装残疾人汽车辅助装置或号牌为“黑acq”、““黑 acj”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可以申请。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视为无车辆。

  二十五、有注册企业是否可以申请

  有注册企业不可以申请,申请家庭应无注册企业,仅注册 1家个体工商户的家庭除外。申请家庭有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监事、董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的也不可以申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视为有注册企业,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视为无注册企业:已经进行股权转让但无法进行持有人变更的需要申请家庭提供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

  二十六、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三季度租赁补贴于 3、6、9 月底发放,符合发放条件保障家庭,正常计发租赁补贴;不再符合发放条件保障家庭,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四季度租赁补贴于12月 25日前发放,通过当年资格年度复核保障家庭,按季度计发租赁补贴;参加但未通过当年资格年度复核保障家庭,从不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未参加资格年度复核保障家庭,不予发放第四季度租赁补贴并取消资格

  二十七、取得资格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自取得资格的当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二十八、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保障一类家庭:1人户200 元/月,2 人户210 元/月,3 人户220元/月,4人户 230元/月,5 人及以上户240 元/月;保障二类家庭:1人户 240 元/月,2 人户 255 元/月,3 人户270元/月,4人户285元/月,5人及以上户300元/月:保障三类家庭:1 人户 480 元/月,2 人户510元/月,3 人户540元/月,4人户570元/月,5人及以上户600 元/月。

  二十九、保障一、二、三类家庭如何认定

  家庭年平均收入小于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大于等于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的 70%的为保障一类家庭; 家庭年平均收入小于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的 70%的为保障二类家庭; 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低保边缘 (低收入、低困)、分散供养对象的,取得资格后,认定为保障三类。

  三十、如何认定租赁补贴发放

  家庭人口二类保障家庭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发租赁补贴(非哈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类保障家庭按照民政部门发放的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分散供养证,核定的享保人数计发租赁补贴。

  三十一、保障家庭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一、二类保障家庭人口数和类别发生变化的,变更次月起,按照变更后标准计发租赁补贴;结婚、离婚、死亡、新生儿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算

  三类保障家庭自取得 (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分散供养证) 次月起计发租赁补贴;

  保障家庭因婚姻、车辆、企业、收入、房产等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三十二、1人户家庭申请人死亡如何计发租赁补贴

  申请人死亡次月停发补贴。

  三十三、保障方式发生转换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租赁补贴保障转为实物配租保障的,按“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签订正式《公租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退出实物配租保障转为租赁补贴保障的,自“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公租房腾退办结次月起计发租赁补贴.

  三十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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